“证券登记结算管理”三方面完善:进一步吸引境外资金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完成修订并正式发布。证券资金
5月20日,登记证监会表示,结算进步境外为贯彻落实《证券法》,管理稳步推进货银对付(以下简称“DVP”)改革,完善正式发布修订后的吸引《办法》,并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证券资金
整体来看,登记《办法》修订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结算进步境外五大类的管理内容,包括总则、完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吸引证券账户的证券资金管理,证券登记和托管、登记存管,结算进步境外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等。
具体而言,一是与2020年3月施行的《证券法》新增和修订的涉及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条款做好衔接,将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登记结算纳入适用范围、细化明确中央对手方职责等。
二是为落实DVP改革关于制定修改配套规则的安排,规定结算参与人足额交付资金前证券打标识相关安排,明确交收违约处理程序等,做好改革的法律保障工作。
三是对近年来沪深港通、沪伦通、存托凭证等资本市场重大改革涉及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内容进行适应性调整。
证监会表示,《办法》是规范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维护证券登记结算秩序、防范证券登记结算风险、保护投资者及相关业务参与主体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秩序的部门规章。现行《办法》制定于2006年,虽然分别于2009年、2017年和2018年进行了修正。但为落实《证券法》要求,配合货银对付改革,支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展需要,有必要对《办法》进行进一步的修订。
证监会指出,本次《办法》修订的主要思路有三点。一是落实上位法。深入贯彻落实《证券法》要求,对 2020年《证券法》新增或修订的涉及证券登记结算的条款,做好衔接修订。二是全力支持货银对付改革。做好改革的法律保障工作,落实改革的法律保障配套制度规则要求。三是解决实际需要。根据近年来资本市场重大改革创新,特别是沪深港通、沪伦通等互联互通、存托凭证试点等涉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职能及相关业务的实际情况,修改相关条款,夯实法律基础。
2022年1月14日至2月13日,证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表示,各方对DVP改革和《办法》积极支持,认为这是提升中央对手方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登记结算基础制度的有力举措。
证监会强调,本次DVP改革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借鉴国际市场通行做法,结合中国市场实际,保持投资者现有交易结算制度和习惯基本不变,对广大个人投资者没有影响。改革有利于增强结算体系安全性,进一步吸引境外资金进入中国市场。《办法》的发布实施,标志着DVP改革迈入新的阶段。
下一步,证监会指出,将指导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做好改革的相关业务技术实施工作。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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